自救器及便携式瓦斯报警仪器的配备、使用、检查管理制度 一、按照《煤矿安全规程》要求,做好矿工的自救工作,所有下井的人员必须佩带自救器,为了明确自救器使用、检查、管理责任,特作如下规定。 1、自救器工负责管辖范围内自救器的收发、保管、检查和维修。
2、收发自救器时要轻拿轻放,严禁碰撞,收回的自救器要擦干净,并进行外观检查,放回原处。
3、自救器由矿集中管理,按号发放。
4、在用的自救器应逐台建帐,即记录自救器的出厂日期、编号、检查日期、检查存在的问题、检查结果等。
5、使用过的自救器要及时注销并补充,凡封条破坏或已开启过的自救器,无论使用时间长短都应报废,未使用过的自救器,存放时间长达5年以上的也应予以报废。
6、自救器不得和易燃品、易爆品,放置在同一库房内,自救器房必须通风良好,整洁干燥,不得有腐蚀性气体或蒸汽,库房中的自救器应避免放在日光直射或其它热源直接辐射的地方。
7、接班时,要把自救器使用情况,损坏程度交接清楚,分管的自救器帐、卡、物必须相符。
8、自救器质量检验标准
(1)矿用一氧化碳过滤式自救器只能佩戴使用一次,凡自救器上盖密封条被拆开后,该自救器便不能再重复使用,应予以报废。
(2)每次携带后,应将自救器外表擦干净,并放置在通风干燥无腐蚀源的室内仓库保存,防止受潮腐蚀。
(3)自救器要避免摔落,碰撞,不许当坐垫用;以防止其漏气失效。
(4)自救器要定期进行检查,增重检查:一个季度至少检查一次:将携带的自救器取下保护罩,擦净外表灰尘及水分,放在感量为1克的电子秤上称重,其增重超过10克则该自救器不能使用; (5)保护罩为易损件,如有损坏应及时更换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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